张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5日,张某作为某物流公司的平台从业人员,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经过某化工园区路段时,因该园区仓库发生化学品爆炸事故,被飞溅的碎片击中右腿,导致右胫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手术治疗后出院。2022年6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张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张某长期接触刺激性粉尘,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初步评估存在疑似尘肺病风险。张某多次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但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关系、爆炸属意外事件为由拒绝,且双方就是具体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争议较大。经法院释明,张某申请了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并胜诉,进而完成工伤认定。关于职业病问题,因尚未出具最终确诊报告,本案暂不处理。关于赔偿金额,因张某未提供完整的工资流水证明,双方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及具体赔偿总额未能协商一致,金额处于未确定状态,需由法院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标准酌情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某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双方对具体金额争议较大,法院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张某九级伤残等级、6个月停工留薪期及医疗费票据,酌情确定赔偿总额。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0条、第三3条、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突发爆炸事故亦可纳入工伤保护范畴。在劳动关系确认后,雇主未缴社保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对于金额未确定的情形,法院依法行使裁量权,参照社平工资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保障了劳动者基本权益,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