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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煤矿从事井下爆破辅助工作。同年8月12日,赵某在作业面因瓦斯浓度异常引发爆炸事故,被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致残。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经鉴定,赵某构成职业病相关伤残等级。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赵某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经核算,赵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银行流水显示月均工资为8000元,停工留薪期认定为6个月。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随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因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赵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赵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结合赵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3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0条、第三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责任主体,即使无直接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通过工资流水精准核算停工留薪期待遇,保障了外包人员合法权益,对规范矿山外包用工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