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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某矿山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派遣至某矿山公司井下作业区从事爆破辅助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矿山公司提供的爆破设备故障引发意外爆炸,赵某位于爆炸中心附近,被飞溅的岩石击中右腿。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需长期卧床治疗。赵某受伤后,某矿山公司虽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等核心赔偿问题,与赵某及其派遣单位某劳务派遣公司产生重大分歧,导致赔偿金额至今日未能确定。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赔各项待遇。仲裁委以劳动关系主体不明为由驳回部分请求。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劳务派遣公司列为第一被告,某矿山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庭审中,法院结合医院病历、派遣协议、考勤记录等证据,重点审查了用工管理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矿山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某矿山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具体金额需依据后续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本案暂确认赔偿责任主体,赔偿总额暂定为人民币150,000元(含已付医疗费),其余待鉴定后结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连带责任边界。对于矿山等高危行业,即便劳动者为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仍须履行严密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案件强调了在劳动关系确认与工伤认定交织案件中,应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落实。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