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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包工头孙某,在位于某市某建筑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施工现场指定作业区域操作搅拌机时,因设备线路老化短路引发局部爆炸,导致赵某严重烧伤及右臂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爆炸伤伴吸入性损伤。经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赵某因长期在无防护环境下作业,患有职业性噪声聋。由于孙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赵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赵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孙某,赵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综合考虑赵某伤残等级、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及实际损失,判令某建筑工程公司赔偿赵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况下农民工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适用,强调了承包人无资质时发包方的连带责任。同时,将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结合审理,完善了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保护机制,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