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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10时,受害人赵某作为外包方员工,在用工单位某科技公司办公区进行服务器维护作业时,因设备短路引发剧烈爆炸。事故导致赵某全身多处烧伤,并造成严重的肺部和肾脏器官损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发时赵某处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系因工作原因受伤。经查,某科技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赵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曾就工伤认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最终确认工伤事实。赵某主张某科技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赵某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外包服务协议、现场监控视频及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虽为外包人员,但在用工单位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用工单位某科技公司因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中的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基数存在争议,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核。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赵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78万元。鉴于某科技公司未缴纳社保,其需全额承担上述费用。责任认定某科技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工单位即便未直接雇佣,若因未缴社保导致外包人员在办公场所因工受伤,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于行政复议确认工伤后,单位未缴社保情形下,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大额赔偿的承担主体认定,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