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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7时30分,即某建筑工地正式开工前半小时,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工地现场进行焊接设备的组装与安全检查等预备性工作。因现场违规存放的易燃化学品遇高温发生剧烈爆炸,赵某被炸伤,经抢救无效造成八级伤残。赵某系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的劳务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工伤保险。事发后,赵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考勤记录及现场监控,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赵某与劳务公司就是工伤待遇赔偿产生争议,劳务公司主张赵某系个人操作失误,拒绝全额赔偿,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预备性工作及赔偿责任主体产生激烈辩论。劳务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主张赵某受伤系自身重大过失,且劳动关系认定不清。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及工伤认定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赵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某劳务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9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工伤兜底责任,细化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的认定标准,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