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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经包工头介绍,进入某矿业公司下属矿山从事爆破辅助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赵某每日需打卡考勤。同年8月12日,矿山作业面发生爆炸事故,赵某被冲击波震伤,经送医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仅支付部分医疗费。2023年1月,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因无书面合同,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结合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赵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并确诊因长期接触粉尘患有尘肺病(职业病)。赵某主张工伤待遇,某矿业公司以赵某系劳务人员为由拒绝,双方就是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产生争议,具体金额因赵某未就业且当地标准动态变化暂未最终确定。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仲裁委支持确认劳动关系。随后赵某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考勤记录与工资流水形成的证据链,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针对职业病与爆炸伤,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关联性鉴定,确认爆炸致残与职业病均属工伤范畴。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等级及职业病赔偿比例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赵某爆炸致骨折构成工伤,结合职业病情况,酌情判定某矿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且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无明确离职事实及具体金额标准,本案暂不处理具体数额,但确认其享有该权利。判令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共计1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劳务人员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化了考勤记录等证据的证明效力。同时,厘清了爆炸事故伤害与职业病在工伤认定中的竞合关系,保障了底层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矿山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