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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日清晨,农民工赵某在乘坐雇主分包人孙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某化工厂工地途中,途经一处化工厂储罐区时,因化工厂违规排放导致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引发剧烈爆炸。赵某被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生前长期在工地从事接触苯系物作业,虽未确诊职业病,但家属主张其死因与职业病或突发疾病有关。孙某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爆炸不属于交通事故且赵某系工作期间死亡,应视为工作原因而非上下班途中。

审理过程

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孙某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爆炸事故性质及赵某行程目的。经司法鉴定,赵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孙某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赵某家属获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8万元,符合10万元至20万元范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上下班途中遭遇爆炸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可认定为工伤,细化了“交通事故”在非常规事故中的适用,保障农民工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