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劳动者张某前往某建筑工地,在正式开工前整理个人防护装备并清理作业区域杂物,此属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上午9时许,张某因操作高温蒸汽清洗设备不当,导致高压蒸汽泄漏,面部及双臂严重烫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二度至三度烧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张某主张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某建筑公司以张某未处于正式工作时间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预备性工作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受伤时间虽在正式考勤前,但系为完成工作任务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预备性工作的规定,认定工伤成立。二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标准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张某住院期间的护理依赖程度、当地护工市场标准及工资流水证明,对护理费予以重新核算,维持工伤认定,调整部分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关于工伤认定的部分,变更护理费计算方式。最终核定某建筑公司赔偿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符合伤残等级与损害后果。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0条、第33条、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适用标准,细化了护理费在司法实践中的核算依据,对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