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搬运工作。同日14时许,赵某在仓库整理货物时,因叉车违规倾倒高温液压油导致全身大面积烫伤。赵某被紧急送医,诊断为重度特大面积烧伤伴休克,经多次植皮手术及长期康复治疗。2022年8月,赵某因突发心力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后续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赵某家属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确认赵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诉讼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依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与工伤事故的关联性进行医学评估,确认其死亡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被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185,000元,由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厘清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赔偿中的连带责任,为处理复杂用工关系下的工伤纠纷提供了典型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