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及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在某市核心商圈建筑工地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作业。上午10时许,因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易燃保温材料,发生局部爆燃,陈某面部、双手及双臂遭受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伴有吸入性损伤,住院治疗长达三个月,后续需定期进行疤痕修复及功能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三级,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陈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致,要求确认停工留薪期并支付相应工资,并核算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陈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及支付各项待遇。仲裁委支持了陈某关于工伤认定部分,但在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基数上产生争议。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考勤记录、施工日志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所受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陈某三级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认定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3条、第三5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建筑工地实际用工中,即便通过平台接单,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仍可认定劳动关系。同时,严格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保护了重度烧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及工伤理赔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