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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农民工赵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作业时,因脚手架钢管滑落砸中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及面部深度烧伤,伴有多发性骨折。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赵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烧伤、开放性颅脑损伤,需长期康复并面临器官功能受损风险。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五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赵某与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公司主张赵某突发疾病与工伤无关,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确认为工伤。随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所受伤害系工作原因导致,虽伴有突发疾病症状,但主要损害后果由事故造成,依法认定为工伤。鉴于赵某伤残等级为五级,且劳动合同已解除,某建筑公司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合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2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农民工因工致残伴发突发疾病情形下,以事故原因为主因认定工伤的裁判规则,细化了五级伤残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