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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承包人孙某雇佣受害人赵某在某矿山井下进行通风管道铺设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施工现场因设备故障引发局部高温气体泄漏,导致面部及双上肢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特Ⅲ度烧伤,涉及体表面积20%,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九级。赵某主张其虽由孙某直接雇佣,但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且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连带责任。赵某因烧伤导致长期停工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现诉请确认工伤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赵某受伤属于工伤。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转为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维持九级伤残结论。同时,结合医院病历、停工留薪期医嘱,认定赵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外包人员工伤责任主体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孙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矿业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参照《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结合九级伤残鉴定结果及202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等高危行业中,发包方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雇员的工伤责任承担问题。通过司法实践强化发包方的安全管理与合规用工义务,保障外包人员合法权益,对规范劳务派遣及承包关系中的工伤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