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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区从事行政辅助工作。同年5月10日,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右腿骨折。次日,赵某在办公室茶水间因使用公司提供的热水壶不慎被高温蒸汽烫伤右手背,经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伴右下肢骨折。赵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结合派遣协议及考勤记录,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赵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骨折及烫伤均属工伤。赵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务派遣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在办公场所因工作相关设施受伤,均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予以采信。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赵某主张的期间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证,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原工资标准全额支付。经核算,赵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符合法定赔偿范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劳务派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2,000元;三、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办公场所因工作设施受伤及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用工单位对外包、派遣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