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凌晨4时,劳动者陈某在结束夜班后,驾驶电动车沿预定路线返回位于市郊的工地宿舍,途中因路面湿滑及视线不佳,不慎撞入路边正在施工的某建筑工地边缘。该工地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且防护网缺失。陈某被卷入高温蒸汽管道泄漏处,遭受严重全身烧伤。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陈某死亡前一日曾加班至深夜,次日凌晨返回宿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的收尾性、预备性工作的延伸过程。其家属主张陈某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辩称陈某系交通事故导致,且发生在非工作时间,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虽在上下班途中,但其死亡直接原因是工地安全隐患导致的烫伤,且结合其加班后立即返回宿舍的连续性,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或第十四条关于预备性收尾工作的精神。二审中,经司法鉴定,陈某烧伤程度为特重度,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考勤记录与事故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陈某死亡属于工伤。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护理费等,合计赔偿420,000元。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结合“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认定边界,特别是当通勤路径与工作区域高度重合且存在工作延续性时,应优先适用工伤保护。同时,细化了严重烧伤案件中护理费与工亡待遇的综合计算标准,对同类建筑施工事故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