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同年8月12日,工地宿舍区因违规用电引发火灾。赵某在逃生过程中吸入大量浓烟,并从二楼跳下导致右腿骨折,全身多处烧伤。经医院诊断为重度烧伤、右胫骨骨折及吸入性肺损伤。赵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劳务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主张赵某系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归属存在争议。赵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依据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了劳动关系。
审理过程
赵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性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工资发放流水、派遣协议、现场监控视频及医院诊断证明,认定赵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关于职业病争议,因烧伤及骨折属急性工伤,未涉及法定职业病目录内的慢性职业病,故未予支持职业病专项鉴定,但确认其伤情构成伤残等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鉴于具体伤残等级鉴定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法院判令某劳务公司先行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已发生费用,并责令双方配合完成伤残等级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由某劳务公司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主体,即便无书面合同,实质用工证据亦可确认劳动关系。同时,针对赔偿金额未确定的情形,确立了“先确认关系、后核定待遇”的审理思路,保障了劳动者及时获得部分救济,对处理类似工伤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