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纺织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原告陈某作为某纺织厂包装车间员工,在工厂内整理货物时,因电路老化引发火灾。陈某在逃生过程中吸入浓烟并遭受严重烧伤,被紧急送医。经医院病历确诊,陈某为重度烧伤伴吸入性损伤。治疗期间,陈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厂方以陈某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家属遂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规定,认定陈某为工伤。厂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随后,陈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火灾事故受伤后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仲裁委核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费用。厂方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合法有效。陈某因火灾事故导致身体受损,进而诱发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伤存在关联,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核定各项赔偿金合计165,000元。厂方应全额支付。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或工厂员工在火灾等意外事故中,因事故引发的突发疾病死亡可视同工伤。强调了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义务,以及行政复议与工伤认定的司法衔接,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