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清洗作业。同年11月,工厂发生火灾,赵某在逃生过程中吸入有毒烟气并遭受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赵某于次日因突发急性呼吸衰竭死亡。赵某家属主张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某化工厂及派遣公司辩称赵某系火灾事故致死,且赵某与派遣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某家属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总索赔金额约8万元。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赵某受派遣公司管理并从事派遣业务,虽无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赵某系在抢险救灾中受伤后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因派遣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化工厂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产生争议,赵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认定决定,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其死亡视同工伤。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某化工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赵某家属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厘清了火灾事故中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适用边界。对于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分担提供了司法指引,强调了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对同类劳务派遣工伤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