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市某塑料制品厂从事注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厂方通过平台接单派工。同年8月12日,陈某在工厂车间作业时,因设备故障引发火灾,导致全身多处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陈某于次日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经调查,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火灾事故受伤后,在抢救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陈某视同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厂方不服,认为陈某系疾病死亡而非事故直接致死,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经司法鉴定,陈某烧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若存活)或结合死亡结论,最终核定其家属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核定金额为3.5万元。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伤决定。厂方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随后厂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陈某死亡主因为自身疾病,与火灾无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火灾事故受伤,虽最终死因涉及突发疾病,但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厂方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厂方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用工背景下,事实劳动关系下工伤认定的边界。特别是火灾事故引发后续突发疾病死亡,严格适用“视同工伤”条款,保护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