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乘坐同事车辆前往某化工厂上班途中,因对向车辆违规驾驶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赵某车辆起火,赵某全身多处烧伤,经抢救后遗留双下肢关节功能丧失等严重器官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在事故中无责任。赵某随后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需专人护理。赵某所在用工单位某化工厂虽与其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但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出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赵某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该公司以赵某受伤系交通事故所致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双方遂引发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赵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情况及考勤记录,确认赵某受伤时处于上下班途中。针对火灾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法院结合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同时,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住院期间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综合赵某六级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护理费及各项工伤赔偿金。最终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及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引发火灾等复合伤害情形下,只要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要件,即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厘清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在未参保情况下的全额赔偿责任,特别是细化了护理费与伤残待遇的计算逻辑,对保障灵活就业群体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