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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前往某矿山项目部,在正式开工前整理个人防护装备并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状况。上午8时15分,矿区选矿车间因设备故障引发火灾,赵某在协助疏散同事时吸入浓烟并遭高温灼伤。经送医诊断为全身多处重度烧伤,住院治疗三个月。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被派遣至某矿山公司工作。赵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作出认定决定。某矿山公司及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部分诉求。赵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及赔偿责任主体产生争议。法院结合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及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确认赵某受伤时处于开工前的预备性工作时间,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同时,查明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全额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及派遣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赵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且工伤保险基金未全额支付,由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及某矿山公司共同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细化了“工作时间”的司法认定标准。同时,厘清了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对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