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派往某化工仓库从事货物整理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仓库作业区整理易燃化学品时,因操作不当引发局部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烟雾,赵某未能及时撤离,导致全身大面积烧伤及吸入性中毒。经抢救无效,赵某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某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遂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但因劳动关系主体争议,社保部门暂不予办理。赵某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考勤记录、工作服照片等证据,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伤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需长期治疗及康复。
审理过程
赵某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结合考勤记录、派遣协议等证据,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成立。随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赵某为五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5,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的关键证据标准,特别是考勤记录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核心作用。同时,厘清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赔偿中的连带责任边界,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