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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劳务人员赵某在某矿业公司井下作业区工作。当日14时许,矿区因设备短路引发火灾,赵某在逃生过程中吸入浓烟并遭受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烧伤伴吸入性损伤。治疗期间,赵某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生前烧伤致残等级为五级。某矿业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考勤记录显示赵某事发当日处于正常在岗状态。赵某家属主张其死亡系火灾事故直接导致,且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拒绝赔偿。家属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火灾原因及赵某死亡与火灾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火灾与烧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突发疾病属工伤视同情形。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产生重大分歧,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赵某为劳务人员且存在轻微违规操作,酌情减轻公司10%责任。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及工伤保险条例,判决某矿业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矿山火灾事故中,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细化了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与赔偿责任比例,对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