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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市中心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19时30分,陈某下班途中,在距离工地两公里的十字路口遭遇一起机动车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陈某左腿骨折。次日,陈某返回工地时,因施工现场临时仓库突发火灾,陈某在协助疏散时吸入浓烟并再次受伤,导致重度烧伤。经医院诊断,陈某双下肢深度烧伤伴骨折术后恢复不良。陈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公司主张火灾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陈某已下班,且交通事故已获赔偿,不应重复认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审理过程

陈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局方认定火灾事故属于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随后双方就是否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建筑工地工作期间因火灾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虽然陈某此前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但这不影响其后续在工作场所因火灾导致的工伤认定。鉴于陈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且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公司应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合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及陈某伤情,法院酌定某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0元,并承担其他法定工伤待遇。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7条、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或承包制工人在多重事故叠加下的工伤认定逻辑。重点阐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不同事故场景下工伤保险待遇的独立性,对处理复杂工伤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