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务派遣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派往某物流公司位于某市的仓储中心从事货物分拣工作。当日14时许,仓库因电路老化引发火灾,赵某在疏散过程中因吸入浓烟导致急性中毒,并在逃生时为躲避坠落物致使全身多处严重烧伤。经送医抢救,赵某被诊断为重度烧伤伴吸入性损伤,住院期间突发心肌梗死,经专家论证系烧伤应激诱发。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赵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赵某主张其烧伤系工作原因所致,且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某物流公司辩称火灾属意外,且突发疾病非直接工伤,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护理费标准产生重大分歧,工资流水显示赵某月均收入为6000元,但护理费具体金额因伤情复杂暂未确定最终鉴定值。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突发疾病与火灾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论认为烧伤与突发疾病存在紧密关联。同时,法院调取了赵某入职以来的工资流水,核实其缴费基数。在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及护理费计算标准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火灾事故导致烧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其突发心肌梗死系烧伤应激反应诱发,视同工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赵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护理费金额尚未通过最终鉴定确定具体数值,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为工伤,责令某物流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先行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护理费,后续护理费待鉴定后另行结算,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遭遇意外事故,若因事故引发的并发症或应激性突发疾病,可视同工伤。同时,对于损害后果中部分金额(如护理费)尚未确定的情形,司法实践允许先行确认工伤性质并支持已发生费用,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护与程序效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