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清晨,劳动者陈某驾驶电动车前往位于某工业园区的某建材公司上班。7时30分,陈某在距离公司约2公里的通勤路段,因避让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陈某无主要责任。随后,陈某前往公司所在厂房,该厂房因电气线路老化引发火灾。陈某在逃生过程中吸入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中毒,并伴有面部及手臂二度烧伤。经医院诊断,陈某构成十级伤残。某建材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但陈某提交了完整的考勤记录、打卡记录及医院病历,证明其受伤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与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存在时空关联。公司辩称火灾发生在厂区内,非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陈某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其请求。某建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法院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考勤记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医院诊断证明,认定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鉴于陈某在火灾中受伤,结合其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的情节,酌情确定某建材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随后进入工作场所遭受工伤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需全额承担待遇,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警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与社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