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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同年11月,物流园区仓库因电路老化引发火灾,赵某在疏散过程中吸入浓烟并全身大面积烧伤,经抢救无效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为一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受伤前一日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已获部分赔偿,但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职业病后遗症(尘肺病合并烧伤后遗症)及工伤待遇未获足额支付。某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诉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合计100万元以上。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系工伤,鉴于劳务派遣单位未缴社保,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不服,以赵某交通事故赔偿已覆盖部分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交通事故与火灾事故属不同法律关系,且职业病鉴定结论明确指向工作环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劳务派遣公司需向赵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分担,特别是未缴社保时派遣单位的全额赔付责任。同时厘清了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赔偿逻辑,强调了职业病鉴定在工伤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对保障外包人员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