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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机械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劳务人员陈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途经某机械厂门口时,因厂区大门液压升降杆突然故障下压,陈某避让不及,身体被卷入机械缝隙。虽经路人紧急施救并送医,但陈某全身多处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社保经办机构认定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陈某家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查,陈某与某机械厂存在劳务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机械厂辩称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不应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机械厂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社保部门出具视同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劳务关系的认定及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的竞合问题,组织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果。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机械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陈某自身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存在轻微过错,酌情减轻机械厂5%的责任。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及工伤保险条例,判决某机械厂赔偿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用人单位设施缺陷遭受伤害,在视同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当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无社保时,高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赔偿由单位全额承担,警示企业必须规范用工并完善安全生产设施。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