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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矿山从事机械操作工作。同年5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赵某获民事赔偿。2022年8月,赵某在矿山操作破碎机时因防护装置缺失导致右手重伤,被送往某医院救治。医院病历显示其右前臂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损伤。赵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请求,赵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并就是否应扣除交通事故已获赔部分引发争议,涉及行政诉讼背景中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非主要责任,依法认定为工伤。针对机械伤害导致的伤残,结合医院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赵某为九级伤残。关于赔偿标准,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审查了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并就是否扣除交通事故赔偿部分进行审理,最终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0,000元,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伤事故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主体,特别是当派遣单位未缴社保时,派遣单位需全额承担。同时,厘清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赔偿关系,以及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程序对民事赔偿的影响,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