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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塔吊操作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8月12日,陈某在施工现场操作塔吊时,因设备突发故障导致机械伤害,当场昏迷。送医后,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初步诊断,陈某系机械撞击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但家属主张其生前长期高强度作业,存在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情形。某建筑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陈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工伤赔偿。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公司未参保,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家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因受害人死亡,直接核定为工亡待遇。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属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存在争议,最终认定机械伤害事实清楚,按工亡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核算,各项赔偿及补偿合计105万元。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3条、第10条、第37条、《社会保险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用工关系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单位,需自行承担巨额工伤赔偿责任,警示企业合规用工,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