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受害人张某在某矿业公司露天矿山作业区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在调整车辆位置时,因液压系统突发故障导致机械臂失控断裂,巨大的冲击力击中张某胸部。张某当场昏迷,被同事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张某存在严重的多发性肋骨骨折、肝脏破裂出血及脾脏损伤,需立即进行开腹探查及脾脏切除手术。术后张某出现持续性疼痛及消化功能紊乱,经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诊断证明,其状况与机械外力损伤高度相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张某为六级伤残。经查,某矿业公司虽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亦未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因治疗及后续生活困难,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遭拒后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但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复核,确认为六级伤残。法院重点审查了某矿业公司未缴社保的事实及张某受伤与工作环境的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标准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产生激烈辩论。法院结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张某实际医疗支出,对各项赔偿明细进行了详细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某矿业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320,000元。该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3条、第35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的全额承担责任,强化了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对于机械伤害导致的严重器官损伤,细化了护理费及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为同类矿山机械伤害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