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认定纠纷案

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劳务人员陈某受聘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整理档案。当日14时许,陈某在操作一台老旧碎纸机时,因设备无防护罩且线路老化短路,导致机械突然启动,陈某右手被卷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前陈某已出现胸闷不适,送医后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经查,陈某与某科技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劳务费,有完整工资流水佐证。陈某家属主张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同时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辩称陈某系劳务关系,且死亡主要源于自身疾病,拒绝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陈某视同工伤。随后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碎纸机安全隐患进行鉴定,确认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法院结合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并就是否构成工伤及侵权责任比例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陈某死亡视同工伤。鉴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提供不安全劳动条件,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自身疾病为次要因素,自担部分责任。酌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办公场所机械伤害中,突发疾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认定规则。通过工资流水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强化了对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警示用人单位须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并依法参保。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