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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劳动者张某在某矿山井下作业区操作破碎机械时,因设备防护罩缺失且线路老化短路引发火花,导致张某面部及手臂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烧伤伴吸入性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张某所在矿山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遂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工伤认定事宜,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张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85,000元。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的全额承担责任,特别是针对矿山机械伤害导致的烧伤,严格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了劳动者获得法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体现了对高危行业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