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受雇于某矿业公司,在该公司位于山区的露天矿山作业区从事矿石破碎工作。当日10时许,赵某在操作破碎机时,因设备防护罩缺失且未系安全带,被卷入机械传动部位,导致全身多处严重粉碎性骨折及内脏破裂。现场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赵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经三天治疗无效死亡。经查明,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人,未对赵某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也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赵某生前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流水记录,每月从某矿业公司收取固定劳务费5000元,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用工管理关系。赵某家属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首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依据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程序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为机械伤害致死。法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重点审查了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对赵某实施日常管理并定期支付报酬,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某矿业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赵某年龄、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及家属诉求,酌情支持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矿业公司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等高危行业中,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工资流水等证据亦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严格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强化发包人对劳务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