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物流园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张某诉某物流园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清晨7时20分,张某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整理货物,该时段虽未至8:00正式考勤时间,但属工作前必要的设备检查与物料预备阶段。张某操作叉车时因液压系统突发故障导致货叉坠落,将其右腿压伤。园区雇主李某随即送医,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出院后,张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受伤存在争议,李某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仅愿支付少量人道主义补偿。张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工伤关系并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受伤时间与工作内容的关联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医院病历记载的受伤机制及园区考勤制度,认定清晨整理货物属预备性工作。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停工留薪期进行评估,并核定各项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受伤属于工伤,雇主李某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由雇主直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合计42.5万元。该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3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细化了物流园区灵活用工场景下的工伤认定标准,保护了基层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同类机械伤害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