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及某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受害人赵某在某市某商业中心办公大楼施工现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时,因上方脚手架松动,一块重型钢板从高处坠落,直接击中赵某头部。赵某当场昏迷,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虽经全力救治仍于当日死亡。赵某系某建筑公司劳务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某社保经办机构以赵某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某家属遂提起诉讼,主张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并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某建筑公司辩称赵某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事故发生在非核心施工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确认死亡与工作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同时,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赵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外的因工死亡情形(注:此处严格对应要素中的第15条争议点,实际为第14条第1款,但为符合题目强制要素,案情中强调对第15条适用范围的争议及最终依据第14条认定,或案情设定为抢救期间争议,现修正为:案情设定赵某受伤后送医,家属与社保机构就是否适用第15条视同工伤产生争议,最终法院依据第14条第1款认定为典型工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物体打击致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未参保,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赵某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人民币7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领域劳务人员工伤认定的关键要素,特别是针对未参保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主体。通过厘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与第十四条的适用边界,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劳务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同类建筑施工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