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矿山项目部从事高空作业。同年5月10日,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赵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赵某死亡属于工伤。赵某生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家属主张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认定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赵某家属曾就是否认定工伤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确认劳务派遣公司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赵某系矿山项目部直接用工,且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影响工伤认定。法院审理查明赵某确系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且经鉴定处于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死亡,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38万元。劳务派遣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主体,特别是针对建筑施工领域高处坠落或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细化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对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及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