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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物流园区分包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清晨7时30分,张某作为平台接单从业人员,前往某物流园区建筑工地从事装卸辅助工作。该工地由某建筑公司分包给个体包工头李某施工。张某在正式开工前,按照工地惯例整理施工机械配件,准备进行设备调试这一预备性工作。7时45分,张某在操作一台未设置防护罩的混凝土搅拌机时,因机械突然启动,左臂被卷入,导致左前臂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约6万元。张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但分包人李某以张某无劳动合同、属临时帮工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医院病历、现场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确认张某受伤时处于工作预备阶段,且事故发生在物流园区施工区域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为平台从业人员,但在接受分包人管理下提供劳务,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的认定标准。鉴于分包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伤残等级、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损失,酌情确定分包方李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1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建筑施工场景中,即便劳动关系认定复杂,只要符合“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的要件,仍可纳入工伤保护范畴。对于分包模式下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助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