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矿业公司,在矿山井下进行通风管道安装作业。同年7月12日,赵某在距地面3米高的作业平台作业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发生高处坠落。坠落过程中,赵某头部撞击硬物导致颅脑损伤,同时身体多处擦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确诊为重度颅脑损伤伴多发骨折。住院期间,赵某因长期接触矿山粉尘,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尘肺病二期。某矿业公司以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且赵某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赵某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结合医疗记录及现场监控,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赵某出院后,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与公司协商未果,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维持工伤认定。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产生争议。二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矿业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且患有职业病,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等共计1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无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通过工伤认定决定书确立劳动关系与工伤性质的司法路径。同时,厘清了建筑施工中高处坠落与职业病并发时的工伤待遇计算规则,特别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适用,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