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分包公司,进入某物流园区工地从事钢结构焊接收尾工作。当日17:30,陈某在清理焊渣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过量锰烟导致急性中毒昏迷,经抢救无效造成重度残疾。陈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且分包人未提供合格防护用品。某建筑公司辩称陈某系外包人员,与其无劳动关系,且中毒非工伤。陈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工伤。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确认陈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维持原认定。随后,陈某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工伤待遇。司法鉴定确认陈某为一级伤残,且中毒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建筑公司因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陈某为一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支持其工伤认定。判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赔偿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62条;《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建筑施工中因职业病或安全事故受伤,即便存在违法分包,发包方与承包方仍需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确认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收尾性工作受伤属于工伤范畴,强化了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