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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受害人张某在某矿山施工现场进行高空作业。当日气温较高,张某在攀爬至约15米高的钢结构平台时,因未正确佩戴防坠落装备且平台防护网缺失,不慎失足坠落。坠落过程中,张某身体撞击下方堆放的易燃保温材料,引发局部燃烧,导致张某全身多处烧伤及骨折。事故发生时正值工作时间,地点为张某的工作场所。经医院紧急救治,张某被诊断为重度烧伤伴多发骨折,住院期间需专人护理。张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张某的考勤记录及现场监控证实了其受伤时处于履职状态。张某遂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是赔偿标准产生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考勤记录、医疗诊断证明及现场视频,认定张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某矿业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一审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判决某矿业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某矿业公司不服,以赔偿金额过高、未考虑张某自身过错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重点审查了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构成。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矿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工伤保险法定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张某八级伤残等级及部分护理依赖鉴定意见,严格依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核定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最终判决某矿业公司赔偿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万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平台从业人员在发生高处坠落并伴生烧伤等复合伤害时,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须全额承担工伤待遇。重点阐释了护理费及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为同类矿山、建筑领域用工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强化了用人单位参保义务。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