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0日,受害人张某受雇于包工头赵某,在“某中心大厦”项目工地从事外墙施工工作。该项目由某建筑公司总承包,赵某为分包人。当日上午9时30分,张某在工地三楼作业平台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绳扣具老化断裂,从高处坠落。坠落导致张某脾脏破裂、多处肋骨骨折,经紧急送医后行脾切除手术。张某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遗留部分功能障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张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并要求某建筑公司及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某建筑公司辩称张某系赵某个人雇佣,与其无劳动关系,且赵某已支付部分医疗费,拒绝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张某受伤属于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包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认定要件。经法庭调查与质证,确认张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关于赔偿金额,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误工损失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65,000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赵某作为直接雇主,对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0条、第三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强调了总承包单位或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工伤兜底责任。同时,规范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对同类建筑施工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