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7时20分,受害人赵某在前往某商业大厦工地途中,该工地发包人为某建设公司,总承包方将外墙保温工程外包给某劳务公司。赵某作为劳务公司员工,在距离工地大门500米处正常步行上班时,突遭高空坠物砸中头部,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事发时赵某处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段与路线。某建设公司辩称赵某系外包人员,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区域,不应认定为工伤。赵某家属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经人社部门调查,赵某死亡前正准备进入工地进行早班作业,符合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的延伸情形,且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在通勤合理范围内。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此处类比适用或认定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伤情形,结合预备性工作延伸)以及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赵某为工伤。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随后家属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物体打击死亡,且涉及外包用工关系中的安全管理责任,某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赵某近月平均工资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决某建设公司及劳务公司共同赔偿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8万元。该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符合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的综合计算结果。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中外包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伤亡的工伤认定边界,特别是“预备性工作”与通勤途中的时空延伸认定。同时,厘清了发包人对外包工程安全监管责任的连带赔偿义务,为同类建筑施工伤害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