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受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作业平台进行高空作业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突然坠落,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某医院救治,住院期间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治疗结束后,赵某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赵某主张其在受伤前曾因长期高强度作业出现身体不适,虽经职业病诊断证明排除职业病,但结合其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争议焦点,法院需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审理。赵某诉请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复核,确认伤残等级。针对劳务派遣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法院查明劳务派遣公司具备合法资质,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从属争议,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坠落与突发疾病存在因果联系,故仅就是次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赵某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酌情支持护理费。最终判决劳务派遣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强调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同时,通过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在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中的适用,为处理建筑施工领域复杂伤害事故提供了典型裁判规则,有助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