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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劳动者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在市中心某商业综合体工地从事外墙粉刷作业。当日清晨7时30分,赵某驾驶电动车前往工地,行至距离工地门口500米处时,因路面湿滑且未佩戴安全头盔,不慎从路边护栏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赵某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某建筑公司随后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视同工伤,并于2022年7月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赵某家属不服,认为赵某长期在工地接触高浓度粉尘,疑似患有尘肺病,应认定为职业病导致的工伤,遂向某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因赵某尸体已火化,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且社保经办机构与家属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中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金额未确定事宜产生重大分歧,最终维持原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随后,赵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工伤并赔偿。审理中,因缺乏职业病鉴定所需生物样本,且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符合视同工伤要件。双方就是赔偿具体金额,特别是涉及未就业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因无明确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导致金额无法精确计算,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标准的适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赵某系死亡案件,不适用伤残等级鉴定,故“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死亡赔偿中表现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法定项目。因双方对具体计算基数及附加赔偿金额未确定,且缺乏职业病因果关系证据,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家属关于按职业病高标准赔偿的诉求,支持按一般工亡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具体金额暂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标准核算,总额约为100万元至120万元之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以及职业病认定中证据缺失时的法律适用。重点展示了当工伤类型涉及死亡而非伤残时,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的转化适用问题,以及金额未确定时的司法裁判思路,对建筑施工领域工伤理赔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