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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建筑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旗下的写字楼项目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工地操作切割机时,因设备防护罩缺失导致机械卷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生前于2022年7月1日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已获部分赔偿。死者家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因死亡无法评定伤残等级,仅能确认工伤性质。死者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及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鉴于赵某已死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结论称无法评定伤残等级,但确认其死亡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重点审查了发包方与劳务公司的用工关系及社保缴纳情况,认定劳务公司未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发包方若存在违法分包亦需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全部赔偿责任。发包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当地工伤保险标准,判令某建筑劳务公司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赔偿赵某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领域外包人员工伤赔偿中,发包方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及未缴社保单位的全额赔偿责任。同时,厘清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赔偿处理规则,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保障农民工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