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年6月,赵某在操作塔吊时因机械故障导致右臂严重挤压伤,经抢救无效被认定为工伤。随后,赵某被确诊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及右臂功能障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长期加班,考勤记录显示其每月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且因伤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专人护理。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的职业病关联性进行复核,确认其精神障碍与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考勤记录及劳务派遣协议,认定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进行了详细核算。
判决结果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判决如下: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5,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6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事故下的责任承担主体,强调了考勤记录在认定加班费或工伤关联性中的证据效力。同时,细化了机械伤害引发继发性职业病在工伤赔偿中的认定标准,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外包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