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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赵某作为某建设公司外包的仓库施工队成员,在未取得正式考勤记录的情况下,提前半小时到达位于某市的物流仓库工地,准备启动一台大型叉车进行货物搬运前的调试工作。上午8时15分,赵某在操作叉车时因机械故障导致液压杆突然爆裂,被飞溅的金属碎片击中右腿,造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赵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下肢严重创伤。该事故经安监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赵某后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的期间,应认定为工伤,但外包方以赵某非直接雇佣人员为由拒绝赔偿,遂引发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及外包关系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事故报告、现场监控录像及赵某受伤时的具体行为,重点审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工伤认定的延伸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复核。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赵某系外包人员,但发包方某建设公司未尽到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义务,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的可工伤认定性,细化了“预备性工作”的司法认定标准。同时,厘清了建筑施工中外包模式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对保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