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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分包人孙某,在位于某市的某仓库建设项目从事搬运作业。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仓库二楼作业时,因孙某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上方堆放的钢管突然滑落,击中赵某头部致其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孙某。赵某家属主张,赵某生前长期在粉尘环境作业,虽未确诊职业病,但存在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且死亡原因与工伤事故直接相关。某建筑公司辩称已购买商业意外险,应优先赔付商业险,且孙某为独立承包人,公司不应承担全部工伤责任。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仲裁委认定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审理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属工伤。同时,职业病防治院出具意见,赵某虽未达职业病诊断标准,但存在职业性健康损害风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违法分包且未缴社保,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某建筑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鉴于孙某为直接侵权人,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形下总承包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强调了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同时,通过司法实践细化了建筑施工中物体打击致死案件的赔偿标准,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对规范建筑用工市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