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凌晨,在“某市中心广场”建筑工地,劳动者陈某为赶工期,提前进入现场进行夜间施工前的脚手架加固等预备性工作。凌晨2时许,因现场照明不足,陈某与负责安保的保安赵某发生口角,赵某随即对陈某实施暴力殴打,致陈某重伤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陈某生前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事发后,陈某家属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遭受暴力伤害致死,属工伤。随后,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具体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陈某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病情恢复周期进行鉴定,并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中关于其生前长期高强度作业导致的慢性损伤记录,综合认定其停工留薪期。因暴力伤害导致死亡,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及具体金额成为争议焦点,双方未能就是具体金额达成统一意见,需由法院依法裁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遭受暴力伤害致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暴力伤害导致死亡,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陈某生前工资标准全额支付。考虑到金额未确定且需结合具体工资流水,法院酌定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5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3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中遭受暴力伤害致死的工伤认定标准,细化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在暴力伤害致死案件中的计算规则,对规范建筑工地用工管理及工伤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